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女,198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杨**,被上诉人邢*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所提交刘*的书面《证明》具有真实性,证人刘*也未依法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该《证明》内容真实并据此作出判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车辆鲁e×××××(原车牌号鲁e×××××)号投保时被保险人为刘*,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一份书面《证明》...(本文书还有4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