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下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杨**、张**、中国太平******************(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杨**、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返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195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太平洋公司先行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杨**、张**承担。审理中,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了2000元,原告仅要求被告杨**、张**给付原告3995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日,徐跃辉驾驶苏f××...(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