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新元*********(以下简称新元基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以下简称海洋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元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腾房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房屋归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所有,由于历史原因被被告占用。2008年12月1日,原告受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委托,对该委员会的相关房产进行管理,授权事项包括以原告名义签订协议、收缴房租等。2011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将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全部房产腾空交还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能按约定将该房屋腾交给原告,导致原告对该房产无法使用收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
海洋研究所辩称,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新元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一)新元基公司的身份是青岛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的代理人,其代为签订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直接由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享有和承担,新元基公司无权作为本案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青岛市市南区××...(本文书还有5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