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英硕********(以下简称英硕公司)与被告韩*,第三人北京骧骅**********(以下简称骧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英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韩*,第三人骧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追加韩**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出资510万元范围内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三人骧骅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英硕公司与第三人骧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14日英硕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22)京0112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骧骅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文书还有3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