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阳光北京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华龙公司、阳光北京分公司赔偿李*医疗费81523.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51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8元、护理费29700元、误工费16430.15元、拖车费213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复印费63.6元;2.请求判令阳光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自费药非医保医药费、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刘**、北京市华***********予以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由刘**、华龙公司、阳光北京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6日10时45分,在北京市...(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