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八**********(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商行)诉被告贺*市某*********(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4)桂1102民保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14692.86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即从冻结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酒业商行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餐饮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酒业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餐饮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某某酒业商行撤回对被告某某餐饮公司的起诉。原告某某酒业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