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牟县人*********(以下简称中牟人社局)、中牟县人***、刘**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3)豫012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牟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牟县人***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袁**、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30日6时15分左右,刘**在中牟县联动u谷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当日15时左右前往中牟县某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左侧髌骨骨折,随后转往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许昌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显示:患者在建筑工地被重物砸伤左膝关节,左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被送至某某医院,拍片显示左髌骨骨折,为进一步诊治,遂来我院,以左髌骨骨折收入我科。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2021年6月18日出院。
2022年3月14日,刘**作为申请人向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刘**与某某建设公司自2021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0月11日,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牟劳人仲案字〔2022〕019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查明部分:某某建设公司承包了中牟县万洪路联动u谷建筑工地,并把该工地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冯*,冯*又把工程转包给王*红,工人...(本文书还有5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