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霍**、王**、霍**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九********(以下简称某村委会)、长春市九********(以下简称某街道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4)吉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霍**、王**、霍**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2024)吉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指令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3、本诉及原诉全部诉讼费用由某村委会、某街道办承担。事实和理由:霍**、王**、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无法定理由裁定驳回起诉。根据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霍**、王**、霍**起诉完全符合规定,霍**、王**、霍**诉请要求某村委会、某街道办给付其应向霍**、...(本文书还有3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