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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某*******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9
  •  
  • 【案例概要】

    某某保险公司烟台支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某甲公司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形式上不符合新证据的客观标准,实质上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客观事实。1.某甲公司提交的《故障分析报告》在二审期间双方已进行质证,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再审提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2.《故障分析报告》主要用途在于确定损坏位置,并针对性制定维修方案及报价,而非针对事故原因作出的专项调查报告。出具该报告主体即江苏某某电机有限公司维修事业部,本身不具备调查事故原因的法定资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其作出的《故障分析报告》不能与涉案《保险公估报告》相对抗。二、某甲公司主张鲁伟某丙公司缺乏公估风机的专业资质,2019年6月15日涉案风机事故发生后,某甲公司名下f5-5号风力发电机组因火灾事故报险,某甲公司仍委托鲁伟某丙公司进行公估定损理赔,同为风机公估案件,其在该案中对于鲁伟某...(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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