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李**及原审被告洮南市某********(以下简称某谷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8民终****号判决,并依法改判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3)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张*对洮南市某********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基本事实至少应包括“原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作为被告的杨**、张*是否有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刺破法人面纱,是否具有否定法人独立人格的股东权力滥用行为”。针对原被告主体身份是否适格的问题,本案直接体现为“玉米收购合同”双方主体确定的问题。一审判决将并未参与合同订立,亦非玉米款欠条的所有人,径直确定为合同订立时的一方主体,是极其不恰当的。2.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本文书还有3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