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男,汉族,1967年2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被上诉人谭*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4民初****号民事判中第一项,改判驳回谭*要求刘*支付5700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刘*需向谭*支付怡宝桶装水经营许可保证金3000元,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桶装水店转让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欠某水厂的150个水桶由谭*全权接管。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谭*未依约退还某水厂1的150个水桶,导致某水厂1对刘*缴纳的保证金3000元用于抵扣水桶。退还某水厂1水桶是谭*的合同义务,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保证金被抵扣,相应不利后果应由谭*承担,刘*不应再向谭*支付该3000元保证金。谭*未...(本文书还有4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