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男,1996年12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男,1992年10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向**、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于2024年1月18日对上诉人张**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向**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2023)渝0243民初****号判决,改判支持张**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向**、向*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向**、向*的行为对张**的权益未造成损害,没有导致损害结果是错误的,向**、向*的行为不仅对张**物质上造成损害,还对其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向**、...(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