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张**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000元转让费;2、判决被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全部款项付*之日止(截止立案时暂计算2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份,原、被告共同承揽了磁县岳城镇漳村房屋翻建工程(房屋拆除及建设)。签订《合同》后,双方陆续施工了一部分工程。2023年9...(本文书还有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