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祖**、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工程款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雨龙家具城对面慢摇吧的灯架、钢架隔墙的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工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总费用为24万余元,但因被告称资金困难,原告让步了4万余元,只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2020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本文书还有4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