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24年1月1日,被告人吕**窜至成都市双流区××路××号蛟龙银座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1辆电动车盗窃后变卖。案发后,被告人吕**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2024年1月16日,被告人吕**窜至成都市双流区××路××号筋斗云网吧门口,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奇蕾牌电动车盗窃后销赃获款人民币400元耗用。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代某某。
3.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吕**窜至成都市双流区××道××***小区门口,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窃,后将该电动车内5块蓄电池取下销赃获款人民币180元耗用,将车架丢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车架及电池5块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范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