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秦**、原审第三人黑龙江晟**********(以下简称晟邦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被上诉人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审第三人晟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秦**的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用由秦**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马**承包了海林市学府美地二期第**号楼工程施工,该工程未竣工验收,更未交付使用,秦**未取得案涉房屋物权,也未取得占有、使用权,秦**取得的房屋钥匙是物业公司盗取的,马**已举示影像证据证明盗取钥匙事实,一审却认定是秦**领取了房屋钥匙,明显错误。马**安装防盗门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没有侵害秦**的权利。马**始终在**号楼施工,开发单位尚未组织竣工验收,一审认定马**解除施工合同错误;2.一审适用法律不当。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本文书还有4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