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仔因与被上诉人蔡**、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被上诉人罗**、蔡**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仔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主张屋面工程的损失,不能成立。1、屋面坡度已超过30%,仲恒鉴字[2020]sw3493鉴定报告认定的屋面坡度28.18%(1550/(11000/2)=28.18%),存在数据上的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按照屋面实际的数据计算,坡度≥30%(1700/(8400/2)),符合《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的规定。对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已认可。因仲恒鉴定错误,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2021)价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对屋面工程作出的工程预(结)算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瓦屋面构造做法和瓦片搭接符合规范,仲恒鉴字[2020]sw3493鉴定报告第1页鉴定结论中的第4点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本文书还有4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