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54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45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为182.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1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庭审当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1月22日,被告将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路**号**宾馆的改装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木工改装。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按天计算,劳务报酬300元/天。期间,被告不定时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报酬...(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