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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邹**等走私、贩卖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黑052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被告人李**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次,约7.2克,非法获利共计12300元。被告人邹**、王**受李**居间介绍,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约1.5克,非法获利3200元。被告人邹**单独受李**居间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约1.3克,非法获利3000元。其中部分毒品系李**、邹**、王**共同自湖北省武汉市运输到黑龙江佳木斯市、双鸭山市的2.8克甲基苯丙胺。另查明,李**到案后,向某某机关供述邹**、王**住址、外貌等基本情况,民警带其到现场指认位置后将其留在警车内,当日民警通过蹲守将返回住所的邹**、王**抓获。审理期间,李**家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12300元,王**家属代为退缴3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某某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刘*、...(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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