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新疆某某****)、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被告新疆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合同款4,569,554.15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7,649.61元(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实际至清偿时至,4569554.15×3.45%每年×12月=157,649.61元),以上合计:4,727,203.7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奇台县某某工业园**号kv输变电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9月6日双方针对涉案合同进行了修改,合同总金额为17,380,000元,原告依照约定按时进场履行了义务,后在施工的过程中针对涉案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双方又签订了三份总价款375,379.52元的购销合同,后在2023年7月28日,双方经过结算,已付涉案项目合同总价款2,942,000元,中间原告受被告委托针对设计方案和图纸,与案外人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目前尚欠18万元设计费,2024年4月16日又在奇台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主持下,针对涉案项目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了一份造价咨询报告,原、被告双方均签字予以确认,涉案项目经过第三方评估,总价为6...(本文书还有6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