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有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某股份****)、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有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错误。从《腐蚀废硝酸回用设备购置安装合同》内容看,其核心标的及主要条款均指向设备,约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节点,安装调试属于附随义务。从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给付义务等方面看,具备买卖合同的全部构成要素。该合同未对建设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进行约定,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要素。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从而认定案涉《腐蚀废硝酸回用设备购置安装合同》因转包而无效,该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案涉购置、安装费用及利息错误。某...(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