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某*************与被告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总计271746.68元,其中本金208323.94元、利息35831.81元、费*27590.93元(包含还款违约金、其他费*)(利息、费*暂计至2023年05月24日,之后按《领用协议》的相关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建某银行信用卡,并接受《中国建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7。《领用协议》及收费标准上载明: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2020年06月30日,被告签署了《中国建某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网络申请表》。申请表约定:...(本文书还有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