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被告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1243.35元及利息538.74元(利息以11243.35元为基数,自代偿次日2024年2月8日起按lpr四倍年利率13.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538.74元),暂共计11782.0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4日,被告向某银行借款26200元,年利率6%,期限至2024年4月4日。同日,被告与陕西某...(本文书还有2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