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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江门市江************等行政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监察(监察)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4)粤07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关于江海区人社局、江海区政府的执法主体问题,一审法院已正确阐述,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海区人社局作出的编号:〔2023〕1819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江海区政府作出的江海府行复〔2023〕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现有证据显示,2021年4月29日,中建七局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麦克韦尔电子科技产业园总承包工程二标段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建七局将其承包的麦克韦尔电子科技产业园总承包工程二标段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某某建设公司。2022年9月12日9时许,郑**在前述二标段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被江*市中心医院江海分院诊断为:1.股骨粗隆间骨折(右侧);2.多处挫伤(右上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本文书还有137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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