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00,778.76元、护理费13,621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71,488.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705元,以上共计211,69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对酒楼改造装修施工。2021年5月26日,原告应约去酒楼吃饭,掉进酒楼门口的施工坑里,造成严重受伤,住院治疗多天。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误工期270天。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无奈诉...(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