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宁县某*****(以下简称某某自来水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宁县某******(以下简称某某五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3)粤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自来水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驳回某某五金店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五金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负责某某自来水厂的自来水管日常维护,仅是某某厂的杂工,并非正式员工或是管理人员。范某强与某某五金店对账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某某自来水厂既没有授权,也没有确认,故范某强的对账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查明范某强是某某自来水厂的管理人员的事实显属有误。第二,范某强在某某自来水厂工作的期间...(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