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汤**、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汤**、被告人保财险镇安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62736.82元,以上损失由中国人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汤**按事故责任向原告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6日11时48分许,汤**驾驶车牌号为陕h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兴隆路明德小学门口起步掉头时与正常行驶中的由李*驾驶的陕h0131***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坐人石**、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镇安县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小腿肌间血肿2.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在该院骨伤科住院28天,...(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