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崔*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董*、平利县瀚*********、崔**、原审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崔*、吕**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崔*、吕**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以借据日期为准,利息为月息2%,还款方式为约定日分次付息,到期还本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追索费及其它因追索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崔*提供其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街**幢**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西安市莲湖区xx街**幢**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西安市莲湖区xx街**幢**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西安市莲湖区xx街**幢**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共四套房产抵押担保,并于同日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日,被告崔...(本文书还有4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