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某环*******(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某公司)、新疆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某新和县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支付剩余30%费用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为由,不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新和县污水处理厂达标技改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甲方的技改调试周*为60天,收到预付款后开始计算工期,技改开始后任意一天开始连续达标排放10天,即视为调试合格,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调试合格证明,如...(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