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男,1975年12月**日出生,藏族,西藏日喀则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朗*,男,1986年7月**日出生,藏族,西藏日喀则市。
再审申请人日喀则天*********因与被申请人珠*、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喀则天*********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15)日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从案外人处购买出租车经营权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系无效行为,故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系无效合同,不应当受法律保护。(二)两被申请人分别与两个案外人签订两份转让合同,系两个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人也是分别与两个案外...(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