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酉************(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酉**************(以下简称鑫怡农业公司)、齐*、齐*、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农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鑫怡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齐*、齐*、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怡农业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110万元;2.被告鑫怡农业公司以12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被告鑫怡农业公司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9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被告鑫怡农业公司以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8月28日的逾期担保费用;5.被告鑫怡农业公司以1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月9日的逾期担保费用;6.被告鑫怡农业公司以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本文书还有4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