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乙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某乙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脱某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288691.13元(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上诉人不承担违约金。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已经概括承受了上诉人与张滨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张滨娜的合同权利义务,那么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时“定金、保证金”用以折抵租金”的约定内容即属于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原审判决未采纳上诉人的冲抵抗辩,系属判决错误。2017年6月28日,案涉房屋原所有人张滨娜与上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6月29日,上诉人向张滨娜(转让前的甲方)缴纳上述意定“定金、保证金”,作依...(本文书还有4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