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阜阳市御*********(以下简称阜阳御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阜阳御隆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本诉合并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无效;2.依法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方圆荟·御园时代广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运营管理的方圆荟·御园时代广场**层固定铺位1-14铺,用于经营数码配件,具体经营范围小米之家,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租金履行合同义务,并入场装修经营。2021年...(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