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文琴与被告北京龙胜***********、第三人香河中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季文琴诉称,2016年,原告到第三人开发的住宅项目售楼处看房,售楼处工作人员称参加被告组织的购房活动可享优惠价格购房。基于此,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4万元。后原告与第三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位于河北省香河县中***小区项目**号楼**单元**号房屋。后期业主维权过程中,原告发现并未实际享受到价格优惠,反而比未参加优惠活动的业主购房价格还高。被告以欺诈手段收取原告服务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4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2016年1...(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