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枫建设******(以下简称中枫公司)、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密珊,被告中枫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冶雅军,被告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本金166279.04元、利息533.48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同期银行间借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价款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初,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大通县园林路与香山路西南角(林草局对面)的大通华地源***小区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中从事防水施工工程,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设备并投入大量资金开始施工,该工程于同年8月中旬完工.2021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确认了原告的施工面积为2866.88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66279.04元。原告作为该项目的防水工程施工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员、设备,完成了工程,但...(本文书还有4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