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
上诉人张**土******(以下简称张**承包户)与被上诉人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承包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承包户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及理由:1.章某飞房屋修建用地规划红线图明确规定了章某飞房屋左边(义章某飞房屋面朝向为前),应该距离刘*海承包田3米(包括水沟)建房,由此可见余下地块没有40平方米非耕地可以再建房,目的是为了保护当时刘*海家的良田。建好房后,得到有关邻门认可,说明没有违规建设,而现在章**在章某飞正房左边再建房**房屋前部宽3.9米,说明章**在建新房屋不但占去了包括水沟3米,还占去了张**承包户(原刘*海的田)0.9米宽的田。2.一审法院认为,张**承包户无法提供地理位置和面积情况,一审法院到现场当场测量,同时也测量了张**承包户从刘*忠调换的3.5平方丈被章**修房屋占后剩余地块,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本文书还有4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