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因诉商丘市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上诉人商丘市梁******(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孟**、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一审诉称,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南边西侧23号的商铺于2015年11月15日被梁园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该拆除行为侵犯了吴**的合法权益,其向梁园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故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请求:判令梁园区政府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693493元,装修、装饰**房屋租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161100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吴**的涉案房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西侧23号。2014年7月4日,梁园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郑*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实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2014年7月5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了...(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