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朱**、兰**、张*与被告张*、新乐市路**********(以下简称路瑞达运输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等四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告路瑞达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等四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财产损失2626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朱**财产损失1181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兰**财产损失40703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财产损失26260元;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