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侯**、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被告侯**、马**向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即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月利率1.8%。二被告还与原告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将西侯庄村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了原告。之后,被告没有归还过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为此,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侯**、马**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侯**、马**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1.8...(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