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文劲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黄*向张*支付补偿款4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黄*向张*支付张*及儿子的生活开支等54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承担。
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判决如下:一、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400万元;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黄*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张*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基于此而作出的判决内容应予撤销。一、一审判决认定黄*确认名下有资产债权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期间,张...(本文书还有4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