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宁夏嘉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100元,2024年3月11日起的租金支付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42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房屋交由被告托管、出租,期限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20日,租金每月2100元,每月20日支付。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023年10月份的租金,之后的租金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宁夏嘉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银川市兴...(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