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李**,男,1952年4月**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公***********(以下简称“翟镇派出所”)、被上诉人洛阳市偃******(以下简称“偃师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翟镇派出所的负责人赵**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偃师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付**、原审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和李**两家因宅基地问题长期存在矛盾。2022年2月15日13时许,李**在家门口附近街道上与李**因宅基地问题发生口角,李**报警,李**与李**到翟镇派出所接受询问后,两人返回家中。当日16时许,李**见到李**后,又提起双方宅基问题,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接着互骂,后李**持木棍朝李**...(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