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上海奇度***********(以下简称“奇度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原告廖**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顾**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11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奇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奇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及第三人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中介费538,957.8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4,140元(包*原告支付第三人顾**的违约金610,350元、律师费40,000元、前案一审诉讼费2,180元、二审诉讼费9,410元及执行费2,2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税费445,664.19元(计算方式为:前案判决原告需要承担的税费706,706.39元减去退还原告的税费194,103.86元及退还顾**的税费66,938.3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委托代理人陈**与第三人顾**在被告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南期昌路**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顾****房屋转让金额为260万元,首付金额130万元,余款13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并约定延迟过户、交房的违约责任。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5日、2月17日、3月19日向原告收取了包*中介费**房屋交易所涉全部税费等合计80万元的款项。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被告自己的计算错误,系争房屋过户需要交90余万元的税款,双方就打包税款的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多次从国外回国办理过户手续,也未能顺利过户,原告逼不得已...(本文书还有7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