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邮政**********************与被上诉人青海东宸*********、原审第三人青海省水********、青海省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政**********************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与第三人配合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7083518.25元(暂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最终违约金计算天数及数额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产权证之日应支付数额为准)、律师费89000元,以上共计7172518.25元;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允。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本文书还有5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