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基本事实:某甲公司持有某乙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2024年3月13日汇票信息如下:汇票号码为210258**********20328200021327,出票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3月24日,票据金额91376.28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某乙公司,收款人为某甲公司;为可再转让票据;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某甲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首次提示付款,2023年4月3日被拒付,拒付理由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