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鸿源********(以下简称桂林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市华*******(以下简称柳*华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23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桂林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上诉人柳*华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鸿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柳*华港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柳*华港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桂林鸿源公司与柳*华港公司签订的《产品试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都是经过依法登记的法人,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饲料生产销售、开展养殖业务受法律保护,《产品试用协议》中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完全履行《产品试用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二、柳*华港公司应当按照《产品试用协议》给付桂林鸿源公司价值112876.24元的饲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产品试用协议》第2条第4款饲养结果核算“乙方承诺:甲方饲养利润(总收入-总成本)必须达2元/羽,如...(本文书还有5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