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女,194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4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接待了上诉人陈**和其特别授权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彭**、杨**核实了案件事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彭**、杨**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明显错误,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陈**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相关民事诉状及应诉材料过程中明确记载的原告仅为彭**一人,在未经过法定追加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将原告变更为彭**、杨**两人属程序违法。陈**的对应权利被剥夺,无法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其次,一审法院存在超范围裁判情形。一审过程中,彭**、杨**的诉请明细第2条中明确“201...(本文书还有4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