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东宁市某*(以下简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东宁市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偿还利息286986.67元(其中,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8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30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1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三、要求被告自2019年8月20日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lpr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07年开始被告东宁市某*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原启华...(本文书还有1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