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签署具结书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本文书还有3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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