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地产********(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成*市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丙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某丙公司主张的2609468.61元款项中包含334867.61元、285733.44元两笔赶工奖,并认定某丙公司就上述两笔款项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3月24日,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赶工奖支付协议(一)》,约定某甲公司应于2020年4月支付赶工奖334867.61元(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2020年7月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6086476.99元,该金额包含了某甲公司应支付的赶工奖334867.61元。2020年9月29日,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赶工奖支付协议(二)》,约定某甲公司应于...(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